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2019年進出口暫定稅率等調整方案的通知
稅委會〔2018〕65號
海關總署:
為促進經濟高質量發(fā)展和進出口貿易穩(wěn)定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對部分商品的進出口關稅進行調整,現將《2019年進出口暫定稅率等調整方案》印送你署,具體內容詳見附件。
附件:2019年進出口暫定稅率等調整方案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18年12月22日
2019年進出口暫定稅率等調整方案
一、調整進口關稅稅率
(一)最惠國稅率。
1.自2019年1月1日起對706項商品實施進口暫定稅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取消14項信息技術產品進口暫定稅率,同時縮小1項進口暫定稅率適用范圍(見附1)。
2.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關稅減讓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術產品最惠國稅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第四次降稅(見附2)。
(二)關稅配額稅率。
繼續(xù)對小麥等8類商品實施關稅配額管理,稅率不變。其中,對尿素、復合肥、磷酸氫銨3種化肥的關稅配額稅率繼續(xù)實施1%的進口暫定稅率。繼續(xù)對配額外進口的一定數量棉花實施滑準稅,并進行適當調整(見附3)。
(三)協定稅率。
1. 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qū)簽署的貿易或關稅優(yōu)惠協定,除此前已報經國務院批準的協定稅率降稅方案繼續(xù)實施外,自2019年1月1日起,對我與新西蘭、秘魯、哥斯達黎加、瑞士、冰島、韓國、澳大利亞、格魯吉亞以及亞太貿易協定國家的協定稅率進一步降低。根據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以下簡稱《協議》),自《協議》實施之日起,除內地在有關國際協議中作出特殊承諾的產品外,對原產于香港、澳門的產品全面實施零關稅(見附5)。
2. 當最惠國稅率低于或等于協定稅率時,按相關協定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四)特惠稅率。
根據亞太貿易協定規(guī)定,對亞太貿易協定項下的特惠稅率進一步降低(見附5)。
二、出口關稅稅率
自2019年1月1日起繼續(xù)對鉻鐵等108項出口商品征收出口關稅或實行出口暫定稅率,稅率維持不變,取消94項出口暫定稅率(見附4)。
以上方案,除另有規(guī)定外,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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