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拱北海關緝私局隸屬九洲海關緝私分局偵辦的一起“水客”團伙走私普通貨物進境案作出終審判決,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主犯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70萬元。該案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偵辦,案值6000萬元。
圖源:中國反走私
經查,被告人李某某自2018年以來在香港訂購日本產的餅干、果汁等食品后,從香港發(fā)貨至澳門,再伙同他人將貨物派發(fā)給“水客”團伙走私進境,運送至廣州銷售牟利。2020年11月6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宣判后,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伙同他人通過“水客”多次走私貨物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且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是主犯。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供稿:拱北海關緝私局 編輯/王登平
來源:中國反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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